内容标题11
索 引 号: KA026-D0100-2014-272
生成日期: 2014-01-21
发布机构: 物价局
文件编号: 扬价工〔2014〕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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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市政府2013年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江苏省物价局《关于调整扬州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》(苏价工〔2013〕447号)精神,决定调整市区(不含江都区)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,并实行阶梯式气价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
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2.20元/立方米上调为2.42元/立方米。学校学生食堂、部队生活、养老院(敬老院)生活、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共用服务设施(不包括经营性场所)用气价格由2.20元/立方米上调为2.42元/立方米。
二、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式气价
对你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式气价,分两个阶梯:第一阶梯为户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及以内的,按民用天然气到户价格2.42元/立方米执行;第二阶梯为户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,超过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的1.2倍(2.90元/立方米)执行。阶梯式计量气价的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。
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,超过部分按人均月用气量作计量标准,每增加1人,则相应增加12.5立方米的月用气量(户籍人口低于4人的不降低用量标准)。此类用户凭户口簿(本)或所处街道(居委会、派出所)证明,经你公司确认后执行。
三、优惠措施
对由市、区总工会确认的“扬州市、区特困职工”、民政部门确认的“城乡低保户”和农村“五保户”,给予免5立方米/月·户用气量的优惠,同时采取淡季月指标可结转至旺季月使用的措施,即以一年不超过60立方米计算。此类用户凭相关部门制发的证件原件到你公司营业场所直接办理。
四、执行时间
上述价格调整及优惠措施自2014年2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(首次单月抄表的按抄见量减半收取)。
气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,希望贵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,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;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、阶梯式气价政策、优惠措施及相关办理流程,以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,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。
特此通知。
2014年1月21日